張店區(qū)人民政府
| 標題: | 張店區(qū)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 202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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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號: | 12370303495187566U/2022-5229473 | 文號: | 無文號 |
| 發(fā)文日期: | 2022-03-10 | 發(fā)布機構: | 張店區(qū)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 |
張店區(qū)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
202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
本報告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要求編制,全文包括總體情況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情況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等六個部分。本報告所列數(shù)據(jù)的統(tǒng)計時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。本報告電子版可在淄博市張店區(qū)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(m.lroj.cn)查閱或下載。如對報告內容有疑問,請與張店區(qū)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辦公室聯(lián)系(地址: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(qū)新村西路世源大廈710室;
郵編:255000;聯(lián)系電話:0533-2833908;郵箱:zdgxxx2004@163.com)。
一、總體情況
2021年,張店區(qū)供銷社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,全面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相關要求,認真貫徹省、市、區(qū)關于政務公開工作的制度規(guī)定,按照“公開為原則,不公開為例外”的總要求,進一步拓展主動公開工作廣度和深度,不斷提升供銷社工作政務公開質量。
(一)主動公開情況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淄博市張店區(qū)供銷社共公開政府信息25次(條)。內容包括本單位機構概況類信息、財政信息、工作動態(tài)、部門文件、政府信息、社會公益事業(yè)建設、其他信息公開事項等政府信息,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、監(jiān)督權。
(二)依申請公開情況。2021年度無依申請公開的信息。 (三)政府信息管理情況。2021年以來,為全面提升政務公開質量和實效,推動機關事務政務公開不斷向縱深發(fā)展,積極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對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利的要求,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管理,助力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提升。
一是加強組織領導,下好“統(tǒng)籌棋”。調整張店區(qū)供銷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,明確專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,做到有領導分管、專人負責、專人管理;通過層層細化分解,將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,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推進。
二是健全規(guī)章制度,下好“基礎棋”。完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、定期清理制度、依申請公開制度、信息發(fā)布登記制度等相關制度,并在淄博市張店區(qū)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進行公開,做到有章可循、有制可依。
三是豐富公開內容,下好“宣傳棋”。本著“應公開,盡公開”的原則對政務公開網(wǎng)欄目進行優(yōu)化,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并及時更新,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可以公開的信息,以確保信息公開的完整性、全面性和時效性;嚴格執(zhí)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,確保發(fā)布信息安全有效,積極穩(wěn)妥推進信息公開工作。
四是方便查找利用,下好“便民棋”。進一步創(chuàng)新公開方法,豐富公開形式,拓寬公開渠道,確保操作簡單明了,內容利于查找,讓廣大市民方便快捷地了解機關事務信息動態(tài)。
五是注重監(jiān)督評價,下好“為民棋”。將評議監(jiān)督工作納入常規(guī)化、日常化工作內容,主動聽取社會各界對機關事務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,充分發(fā)揮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
的監(jiān)督作用,以利于改進工作、提升工作。 (四)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情況。堅持“公開為常態(tài),不公開為例外”的原則,通過淄博市張店區(qū)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公開政府信息,扎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發(fā)布工作。積極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,要求所有公開的政府信息均需填寫《政府信息公開發(fā)布審批表》后按程序發(fā)布,按照“一查二看三校對”工作法把好信息發(fā)布關。通過“融公開工作臺”開設政府信息公開指南、政府信息公開制度、法定主動公開內容、政府信息公開年報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等五大板塊公開業(yè)務信息,并落實專人認真做好專欄的日常維護工作。完善《張店區(qū)供銷社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信息》,公開分管領導、機構設置、工作職責和工作人員聯(lián)系方式,進一步提升便民服務實效。
(五)監(jiān)督保障情況。
一是完善政務公開保障機制。印發(fā)《張店區(qū)供銷社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》,從指導思想、工作原則、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等方面進行全面規(guī)范,按照“應公開、盡公開”工作要求,全面梳理公開事項,根據(jù)供銷社工作實際,細化公開內容,進一步提高政務公開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。
二是加強政務公開業(yè)務培訓。印發(fā)《張店區(qū)供銷社2021年度政務公開工作培訓計劃》,建立業(yè)務培訓機制,加強政務公開業(yè)務培訓,組織各科室相關人員進行理論和實踐培訓,不斷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、輿情研判能力、回應引導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。
三是工作考核情況。制定政務公開考核機制,由供銷社辦公室定期對各科室公開工作進行督查,確保責任落實到位。抓好常態(tài)化考核工作,把政務公開作為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,切實做到與日常業(yè)務工作同部署、同開展、同落實。
四是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。在淄博市張店區(qū)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設立機構職能、決策事項目錄、職責邊界清單、公共資源配置等欄目,自覺接受社會對我供銷社開展機關事務服務保障工作的監(jiān)督,目前未收到不良評議。
二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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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第(一)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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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內容 |
本年制發(fā)件數(shù) |
本年廢止件數(shù) |
現(xiàn)行有效件數(sh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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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章 |
4 |
0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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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 |
18 |
0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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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第(五)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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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內容 |
本年處理決定數(shù)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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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許可 |
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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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第(六)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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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內容 |
本年處理決定數(shù)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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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 |
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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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強制 |
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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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第(八)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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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內容 |
本年收費金額(單位:萬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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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 |
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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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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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列數(shù)據(jù)的勾稽關系為: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,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) |
申請人情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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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 |
法人或其他組織 |
總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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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(yè)企業(yè) |
科研機構 |
社會公益組織 |
法律服務機構 |
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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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(shù)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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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(shù)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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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年度辦理結果 |
(一)予以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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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部分公開(區(qū)分處理的,只計這一情形,不計其他情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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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不予公開 |
1.屬于國家秘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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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其他法律行政法規(guī)禁止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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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危及“三安全一穩(wěn)定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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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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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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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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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屬于行政執(zhí)法案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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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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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無法提供 |
1.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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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沒有現(xiàn)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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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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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不予處理 |
1.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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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重復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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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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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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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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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他處理 |
1.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、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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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申請人逾期未按收費通知要求繳納費用、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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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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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總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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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結轉下年度繼續(xù)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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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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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復議 |
行政訴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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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 維持 |
結果糾正 |
其他結果 |
尚未 審結 |
總 計 |
未經(jīng)復議直接起訴 |
復議后起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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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維持 |
結果糾正 |
其他 結果 |
尚未 審結 |
總計 |
結果維持 |
結果 糾正 |
其他 結果 |
尚未審結 |
總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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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
2021年,張店區(qū)供銷社信息公開工作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但還存在以下不足:一是信息的時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;二是信息公開的內部工作機制有待完善和加強。三是信息公開內容不夠全面、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待進一步深化。為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規(guī)范有序開展,2021年供銷社將從以下方面作進一步改進和加強:
一是認真貫徹落實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切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業(yè)務的學習和培訓,提高工作人員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。
二是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監(jiān)督考核,逐步完善相關工作制度,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長效機制,把工作落到實處,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,確保供銷社信息公開工作扎實、有序推進。
三是進一步強化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。供銷社將根據(jù)新形勢、新要求,結合工作實際,及時調整公開內容,更準確地把握重點,進一步擴展涉及群眾切實利益的各類事項的信息公開內容、范圍和深度,并進一步梳理、規(guī)范信息公開內容。
六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
張店區(qū)供銷社無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。
張店區(qū)供銷合作社聯(lián)合社
2021年1月15日